某局副局长陈某下班回到家中,听到妻子抱怨近来家中不顺心的事较多,再想到自己工作中也出现了错误,不由在心中犯起了嘀咕。
陈某在与好友王某通电话时向其诉苦,王某推荐陈某去附近的寺庙烧香拜佛求取平安,陈某有些心动。
次日,该局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到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相关条款时,陈某心中受到触动,警醒起来。
陈某在与妻子交谈时,安抚说只是一些事情碰巧赶到一块了,提醒她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本条系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新增条文,旨在聚焦实践问题,对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障。本次修订《条例》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其限期改正”之规定,进一步对标落实党章规定,细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强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教育帮助,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党员信仰宗教的行为表现形式较多: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积极参加甚至组织策划宗教活动;共产主义信念丧失,笃信宗教、成为宗教职业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等。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包括教育帮助、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3种,要精准区分,审慎对待。一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其改正。及时改正的,不再劝其退党或除名。二是对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对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因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认定该违纪行为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准确区分信仰宗教和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风俗习惯活动。对于一些民族地区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党员参加这些活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参加宗教活动。但党员不能担任具有宗教色彩活动的司仪、主持人等,不能积极主动组织策划上述活动。二是注意本条“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与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区别。本条的实施主体是信仰宗教的党员,第六十八条的实施主体并未要求系信奉宗教党员;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外延更广,第六十八条则限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搞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活动;本条规定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一律开除党籍,第六十八条则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3种类型给予相应处分。三是注重纪法衔接。信仰宗教的党员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犯罪,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新修订《条例》纪法衔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