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两委”换届在即,党员张某劝说该村致富带头人、同为党员的吴某竞选村党支部书记,吴某心事重重,欲言又止。
村党支部书记秦某有意推荐吴某接任党支部书记,让他带领村民一起致富,于是决定找他谈谈。
在秦某的开导下,吴某终于吐露了心声。原来,他曾在入党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在入党时他未向组织报告这一情况。
综合考虑吴某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较好,组织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吴某表示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放下了,虽不参与竞选,但仍愿发挥致富带头人作用。
图中案例,吴某入党时向组织隐瞒了其入党前所犯的严重错误,违背了党员对党忠诚老实义务,本应受到除名处理,但鉴于其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符合继续留在党内的条件,组织经慎重考虑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激励其更加积极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以及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4种行为。第二款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规定的是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并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第三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此次修订未作修改。第四款规定的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此次修订将“入党后表现尚好”细化为“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条规定的“谈话、函询”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二是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阶段开展的谈话。对于在初核、立案审查阶段隐瞒自身问题的,可作为认识、态度等情节来把握,不能按照本条规定作违纪行为处理;初核、立案审查阶段为逃避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三是本条规定的“组织”和“对抗组织审查”中的“组织”,均限于党组织,不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