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优化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科研训练起步后,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以个体是否适合继续培养为着眼点,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知识学习、科研能力、身心素质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考核通过的研究生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阶段;对于个别不宜继续培养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和安排。同时,通过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励其扬长补短,更好地完成下一个阶段的培养计划,促进和保障研究生后续培养的较高质量。
二、 考核对象及时间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能毕业。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完成后进行,一般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三、 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的考核筛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为3-5人,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党总支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硕士生导师等组成。主管院长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可另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和整理考核材料,并列席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
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它方面的政治表现;在学习目的、生活态度、科研作风、行为规范、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等情况。
(二)课程学习
主要考核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三)科研能力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实际工作以及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等项工作中表现出的治学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况。
(四)健康状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
五、考核程序与方式
(一)研究生就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思想政治表现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考评。
(三)导师认真考核其研究生下列内容:
1、检查研究生的个人总结;
2、对照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
3、导师按照中期考核内容,检查研究生的教学实践、业务实践、文献选读、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展等学习情况;
4、通过以上检查,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导师做出综合评价和考核分流意见。
(四)考核小组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议,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规章制度、奖惩情况以及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文献阅读、课题调研、科研工作、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展示实证材料如查阅文献资料目录、获奖证明、论文出版物等。
(五)考核小组听取研究生的报告后,做出全面评价,并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定出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束后,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学院盖章。考核小组秘书负责把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资料按年级、按专业整理成册予以归档,并将中期考核汇总情况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六、考核结论及分流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高尚,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优秀生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及格;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合格生可以继续按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学位,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表现不好,经教育仍无悔改的;
2、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3、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不通过,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不合格生及因故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核工作,补考核流程同中期考核。补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补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培养。对终止学习的硕士生,如其修完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成绩符合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发给其研究生结业证书;如未修完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成绩未取得规定学分,可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就业及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中期考核细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应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研究生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
(三)中期考核结束后,各相关学院应对考核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除向研究生处递交书面总结外,应就考核中发现的共性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方案写出报告,以便巩固和扩大中期考核的成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威尼斯澳门人研究生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